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促进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提升学院各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校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充分发挥分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办学积极性,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自身工作。
第四条 分党委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设立学院分党委委员会。分党委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委员(可兼任)。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需报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分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 分党委委员会应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业务,勤政廉洁,团结合作,积极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应由党性强、政治上坚定,大公无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的委员组成。分党委书记应由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副书记应有充分的精力和足够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
第三章 分党委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负责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第十一条 负责推进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做好稳定工作和统战工作,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负责学院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建设和宣传工作,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团结师生员工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学院师生党支部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教代会、学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分党委成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分党委书记在分党委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分党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分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分党委的工作计划,安排分党委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分党委会议,将分党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分党委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及分党委党员大会、分党委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分党委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分党委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负责抓好分党委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组织分党委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分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分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了解党支部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四)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分党委成员和党员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与分党委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团结同志,加强修养,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八条 分党委委员在分党委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党委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
分党委副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学校、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三)协助书记做好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学生学风建设;
(六)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分党委书记组织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活动,对分党委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二)了解和掌握分党委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分党委和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分党委改选的组织工作。
(三)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分党委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四)根据分党委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五)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分党委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按照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六)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党员组织关系,检查收缴党费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组织好党员统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分党委决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政治理论、形势任务教育计划及政治学习计划安排,经分党委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三)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其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四)负责撰写学院党建相关新闻稿件,负责全院各类新闻稿件的审核把关;
(五)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分党委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分党委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二)检查了解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纪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的情况。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经常向分党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五)协助学校监察机关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教工的违纪案件。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二)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努力宣传执行党的对台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入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
此外,保卫、青年等委员应在分党委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党委中相应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分党委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十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分党委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二十条 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分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制度。分党委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习制度。分党委委员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五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3月,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1月。要善于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党内和分党委内的矛盾,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一切不利于团结的思想和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一切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工作任务。